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60********,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华容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0年7月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月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8月30日又被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12月4日被本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9月25日被本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20年8月20日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再因涉嫌盗窃犯罪,8月2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至本市**镇**村**组,见村民章某某家门口路边停放有摩托车,遂实施盗窃,其用随身携带的套筒和“一字批”撬锁启动,将被害人章某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2200元的豪爵鹰钻牌两轮女式摩托车盗走,推行至**镇**店处时被巡逻民警发现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盗窃摩托车的专用工具“一字批”、六角扳手、活络扳手、“十字批”、断线钳各1个和T型套筒扳手3个。到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所盗摩托车被追缴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作案工具、摩托车及其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被盗摩托车照片、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表现证明、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物证、书证;②被害人章某某陈述;③价格认定结论书;④被告人高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20年9月29日
附:一、被告人高某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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