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沅江市**镇**村**村民组**号,2015年1月23日、2017年10月13日、2020年6月1日分别因吸食毒品被沅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高某某骑摩托车经过草尾镇**村**组**号刘某某的家时,萌生盗窃念头并将刘某某的房子作为盗窃目标,高某某欲直接推开后门的方式进入刘某某家,但由于刘某某家房门上锁,高某某遂采用摇水井的摇水铁棍撬开刘某某家卧室门进入刘某某家卧室,并在该卧室内床头柜内的袜子里盗走现金2000元。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5月31日被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证人欧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并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处六个月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利清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