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9********,汉族,文盲,住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堡**号,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1日被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后因犯脱逃罪,于2011年被辽宁省大石桥人民法院合同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盗窃行为,于2018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高某某伙同绰号为“巴某某”的男子(另案处理)在本市福田区**路与**路立交桥、福田区**路转**立交桥下等处盗窃电缆。同年10月,“巴某某”在本市福田区**路与**路立交桥底下直接割断电缆后告知被告人高某某。同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将已经割断的用于立交桥景观照明灯的电缆约400米盗走后卖给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5928元。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被害单位营业执照,委托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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