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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2199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某日,被告人高某某爬窗进入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科技园**栋宿舍楼**房,趁室内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权某某黑色佳能EOS80D相机(价值人民币6610元)一部。同年11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以同样方式进入上述宿舍楼**房,因发现室内有人遂逃离。同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上述宿舍楼**房被抓获归案,其所盗的黑色佳能相机亦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相机照片;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视听资料复印件制作说明、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检测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尿检报告单;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权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玉屏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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