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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路**里**号。2003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9月29日因盗窃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由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南高基村盗窃刘某甲的威尔斯电动车一辆,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价值400元。

    2、2019年8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南高基村盗窃耿某某的格林豪泰电动车一辆,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价值717元。

3、2019年9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太平河桥北夕阳红老年公寓人行道上,盗窃段某某的新蕾牌电动车一辆,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价值767元。

4、2019年12月3日19时,被告人高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东营村聚丰苑川菜坊饭店门口盗窃刘某乙的追风鸟电动车一辆,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价值433元。

   5、2019年12月19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中储广场北侧红星美凯龙家具广场盗窃吴某某的爱德利牌电动车一辆,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价值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指认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彦珠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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