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8********,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现住址:新乐市**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8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趁康某某给其转账的机会记住了康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2019年9月22日至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多次趁康某某不注意或是以给康某某拍视频发朋友圈为由,利用控制康某某手机的时机通过康某某微信将康某某银行卡或是微信内的钱转到自己账户,共计金额为40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辨认笔录、微信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录音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立辉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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