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至文安县文安镇东光洲村,采用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将郑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任某某、苏某某、张某某、李某戊等人停放在村内的九辆汽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及银行卡内现金1000余元,李某乙红米手机一部手机。经价格鉴定:被损车玻璃价值合计1942元,李某乙被盗手机价值83元。
2.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至霸州市开发区小何庄村,用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将卢某某白色北京绅宝智行汽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男式手提包一个,包内40元现金、银行卡、行驶证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220元。
3.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至霸州市文苑里社区门口,用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将郑某乙银灰色斯巴鲁汽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男式手包一个,包内1430元现金、一部玫瑰金色iphone7p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134元。
4.2019年2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至霸州市霸州镇花车店村,用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将王某甲蓝色本田思域汽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现金5100元左右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155元。
5.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至霸州市霸州镇东七村,用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将于某某福特福克斯汽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现金2100元左右及钱包、银行卡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337元。
6.2019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至霸州市诚信商厦附近的钻进队家属院里,用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将赵某某白色哈佛F5汽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男式手提包一个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342元。
7.2019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至霸州市南孟镇披甲营村,用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将周某某白色大众牌桑塔纳汽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男式手包一个,包内现金500元左右、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287元。
8.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至霸州市城三村,用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将王某乙白色荣威汽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男式手包、一部香槟色乐视IS手机、银行卡、20欧元和几枚硬币。经价格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334元、被盗乐视手机价值150元。
9.2019年9月,被告人高某某至霸州市河畔新城小区西门外的停车外,用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将李某己白色本田奥德赛汽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男式手包一个,包内1300元左右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519元。
10.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至霸州市左岸小区南门第一小学附近,用弹弓发射钢珠的方式将甄某某白色北京现代牌汽车玻璃打碎,盗窃车内男式手包一个,包内2200元左右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1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以破坏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检察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建峰
(院印)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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