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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至26日,被告人高某某乘夜深无人之机,先后三次至睢宁县**镇**村宋某某、徐某某家中,采取钢丝撬锁的方式,入户盗窃电动车、电视、电冰箱等物品,经鉴定,该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84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采取钢丝撬锁入户的方式,盗窃宋某某家中大将电动三轮车一辆、长虹牌液晶电视机一台、新飞牌冰箱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220元。

2.2020年4月19日晚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采取钢丝撬锁入户的方式,盗窃宋某某家中欧派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60元。

3.2020年4月26日晚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采取钢丝撬锁入户的方式,盗窃徐某某家中天峰顺风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0元。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依法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盗物品已经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宋某某、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电视机等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发还物品文清单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睢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瑶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在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734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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