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延吉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12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3年4月7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被龙井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以窃取财物为目的,以溜窗的方式进入延吉市**街**办公楼,以撬门的方式进入**一楼办公室,因未能找到可窃取的财物而离开。
2020年2月17日3时1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拽门的方式进入延吉市**街**超市,窃取约1070元人民币,三条**香烟、一条**牌香烟、一条**牌香烟、一条**牌香烟、一部黑色**牌**型号手机。
2018年2月18日11时30分许,民警通过电话将被告人高某某传唤到延吉市公安局**派出所。
经延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高某某盗窃的三条**香烟、一条**牌香烟、一条**牌香烟、一条**牌香烟、一部黑色**牌**型号手机价格为人民币一千六百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身份证明、抓破经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指认照片、防盗门发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入所健康检查表;
(二)鉴定结论: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三)被害人林某某、郎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朴松林
(院印)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