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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62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3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公安边防楼L 楼,随后来到楼顶,使用螺丝刀拆掉螺丝,用铁钳剪断电缆,盗走中国移动公司珠海分公司安装的三套远端射频单元RRU基站通信设备(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三套设备价值人民币10634元)。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高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翠微**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 视听资料;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滢琳

检察官助理:张帆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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