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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大个”,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小区**号楼车库。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宣布执行逮捕。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郯城县**小区**道,从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后排座盗窃黑色苹果11手机一部,价值5544元。该手机已由高某某家人上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发还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证人相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指认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占银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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