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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一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月7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盗窃刘某某银白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1914元。

2、2019年4月25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门前,盗窃玫瑰金色小踏板电动自行车一辆。

3、2019年4月26日7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门前,将被害人袁某某的银白色宝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2306元。被盗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9年4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摊位前,盗窃白色真爱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自行车车体价值492元。

5、2019年4月28 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门前,将被害人杨某某的蓝白色奥斯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344元。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6、2019年4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摊位前,将被害人曹某某的奶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001元。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宝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奥斯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真爱牌电动自行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购车票据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袁某某、杨某某、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文价认(2019)1-0120号、文价认(2019)1-0169号;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6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超慧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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