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2009年8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1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7月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得知被害人苏某某军支付宝密码后,在本市南湖区阿生海鲜楼内趁被害人上班之际,多次偷拿被害人手机,通过支付宝盗刷被害人钱款,共计29324元。
2020年7月15日,因被害人苏某某军发现并催讨,被告人高某某归还被害人人民币1700元。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合计293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检察官助理:王雯艳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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