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47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XX区XX街XX单元XX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2015年12月因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高某某在哈尔滨市XX区XX街XX号XX单元XX室其前女友被害人白某某家中,趁白某某没在家,高某某将白某某家中梳妆台抽屉内的纯黄金项坠(价值人民币1,190元)和现金人民币450元盗走。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1,640元人民币。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由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审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若能达成民事和解,建议判处高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若未能达成民事和解,建议判处高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19年12月26日
附:1. 现被告人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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