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91989********,彝族,初中文化,系**银行**,捕前住呼和浩特赛某某**村平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高某甲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香榭花堤小区外,将被害人李某甲蒙A*****白色大众凌度轿车左后侧小玻璃砸烂,未盗窃车内财物。
2.2020年3月3日,被告人高某甲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蒙中医院东侧的停车位,将被害人文某某蒙A*****帕萨特轿车右后侧小玻璃砸烂,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870元。
3.2020年3月4日,被告人高某甲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中海外滩南侧,将被害人张某某蒙A*****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右后侧小玻璃砸烂,盗窃车内昆仑野生胎菊茶一盒,金骏眉掌门茶一盒(价值人民币1000元)。
4.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高某甲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闻都雅苑小区西门路东,将被害人黄某某蒙A*****白色大众凌度轿车右后侧小玻璃砸烂,盗窃车内欧力派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128元;硬盒中华香烟一盒,价值人民币45元。
5.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高某甲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美佳花园小区北门门口,将被害人孙某某蒙A*****黑色帕萨特轿车右后侧小玻璃砸烂,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
6.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高某甲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美佳花园小区北门门口,将被害人李某乙蒙A*****黑色帕萨特轿车右后侧小玻璃砸烂,盗窃车内车钥匙一把,呼伦贝尔香烟两盒(其中一盒估价),价值人民币19元。
7.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高某甲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阳光美居小区东门门口,将被害人王某甲蒙A*****白色凌度车左后侧小玻璃砸烂,盗窃车内零散现金。
8.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高某甲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颐和家园小区西门外停车场,将被害人高某乙蒙A*****灰褐色斯柯达轿车右后侧小玻璃砸烂,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700元,黑兰州香烟6盒(其中4盒估价),价值人民币72元;兰州吉祥香烟2盒(其中一盒估价),价值人民币20元;玉溪香烟2盒,河套王白酒4瓶(其中两瓶估价),价值人民币276元。
9.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高某甲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民望家园一期西门北侧,将被害人郭某某蒙A*****黑色帕萨特轿车右后侧小玻璃砸烂,盗窃车内纯种大红袍茶叶1盒,价值大人民币500元;水仙武夷山岩茶1盒,价值人民币1800元。
10.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高某甲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永泰城丽景小区南门东侧路南,将被害人曹某某蒙A*****咖色斯柯达速派轿车右后侧小玻璃砸烂,盗窃车内零散现金。
11.2020年3月24日,犯罪嫌疑人高某甲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永泰成丽景小区南门东侧路南,将被害人王某乙蒙A*****白色大众凌度轿车右后侧小玻璃砸烂,盗窃车内零散现金。
12.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高某甲在呼和浩特赛某某华福家苑小区西门外停车场,将被害人韩某某蒙A*****黑色帕萨特轿车驾驶室玻璃砸烂,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2100元。
13.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高某甲在呼和浩特赛某某华福家苑小区西门外停车场,将被害人沈某某蒙A*****黑色帕萨特轿车驾驶室玻璃砸烂,盗窃车内加油卡一张。
14.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高某甲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华福家苑小区西门路西,将被害人赵某甲蒙A*****金色帕萨特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烂,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30元,红方印香烟1盒。
15、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高某甲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美佳花园北门,将被害人赵某乙蒙A*****白色帕萨特轿副驾驶玻璃砸烂,未盗窃车内财物。
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估价认定结论书;指认被盗现场及被盗物品视频;基本人员信息及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7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冬冬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及侦查案卷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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