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018,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靖宇县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乡,靖宇县**乡**村农民,住**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7日由靖宇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11月份至12月23日,为给自家打烧柴,携带作案工具,私自进入三岔子林业局景山林场施业区122林班3小班内盗窃林木,用自家马车运回家中后,全部劈成烧柴摞放在家中。经三岔子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处鉴定,被告人高某某盗窃林木劈成的烧柴共计13.5丈;经白山市江源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13.5丈烧柴价值人民币4590.00元。案发后,烧柴全部被三岔子林业局景山实验林场回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烧柴13.5丈;
(2)手锯、斧头各1把;
(3)马车1辆;
2.书证:
(1)被告人高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
(2)靖宇县公安局**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靖宇县公安局**乡**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4)三岔子林业局景山实验林场出具的收条;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1)三岔子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处涉案物品评估(鉴定)报告;
(2)白山市江源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1)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
(2)被告人高某某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苏晓兵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乡**村;
2.本案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6. 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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