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80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镇**村**,暂住台州市椒江区**村**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至9月26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先后20余次至台州市椒江区岩屿路被害人何某某的**超市,采取上衣夹带的方式,每次盗走52度375ml牛栏山珍品陈酿白酒1瓶,共计20余瓶,价值人民币600余元。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在自己暂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何某某损失人民币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入库单、销售清单、收条等书证;
2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照片;
6.监控光盘、监控截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处,电话:1513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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