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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号。因盗窃,于2011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天。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13时3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家园**号楼**** 内 **店内,趁人不备,窃得橙汁一瓶、拿铁咖啡两瓶,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2.5元。现涉案赃物已灭失。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16时49分、16时57分、18时01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家园**号楼**** 内 **店内,趁人不备,多次窃得拿铁咖啡两瓶、香蕉诺曼底芝士棒一盒、熊猫饼干一盒、蓝莓曲奇两盒、吐司面包一袋,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59.5元。现涉案赃物已灭失。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17时21分、17时54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家园**号楼**** 内 **店内,趁人不备,窃得熊猫饼干一盒、蓝莓曲奇一盒、酸奶一瓶、拿铁咖啡一瓶,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2.8元。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被当场抓获归案。后民警在高某某随身携带的物品中起获酸奶、拿铁咖啡各一瓶,已扣押在案。被告人高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人员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春敏

2020年3月5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号,电话17810******)。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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