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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200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7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翻窗入室到陆某某马街镇庄上村委会何某某家中,盗走何某某家衣柜中的5、6内裤、丝袜。4月16日2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再次翻入何某某家中盗窃时因何某某家人回家害怕被发现而未能得逞,后报警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搜查、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鸿艾

检察官助理:龚媛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5924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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