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82********,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个旧市城区街道**组**路**号**幢**号,现住个旧市**巷**号**幢**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盗取了被害人邹某某的银行卡,后于同年11月17日通过刷卡套现方式获取了卡内的人民币2200元。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到被害人邹某某居住房屋内趁机使用被害人手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从其微信账号上分5次将合计人民币2500元转到自己的微信账号上。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蒙某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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