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695号
被告人高罗群(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2016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罗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开始,被告人高罗群在本市凤岗镇、塘厦镇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高罗群在塘厦镇振兴围社区**路**号门前路段盗窃被害人樊某某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400元人民币),得手后卖掉。
2020年4月9日4时许,被告人高罗群在凤岗镇雁田社区**酒店对面**网吧楼梯口盗窃被害人魏某某的一辆金仕铃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500元人民币),得手后卖掉。
2020年4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高罗群在凤岗镇雁田社区**区**路**号楼梯口盗窃被害人华某某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600元人民币),得手后卖掉。
2020年5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高罗群在塘厦镇振兴围社区华堂市场**公寓楼梯间盗窃被害人晁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000元人民币),得手后卖掉。
2020年6月17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街**号**旅馆408房抓获涉嫌盗窃的高罗群。公安机关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被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高罗群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罗群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罗群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罗群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高罗群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罗群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五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独任)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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