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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利辛县**乡**村门东38户,住上海市奉贤区**村**号**室。2020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中,被告人高某某受雇作为车牌号为沪******厢式货车的司机,负责运送顺丰速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的快递。同年8月29日至31日期间,高某某在运送快递至长风营业点途中,将车开至本市普陀区**路近**路的中国石油加油站门口路边,私自打开货车后厢门,盗窃内装IPad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3624元)、苹果15英寸MACBOOKPRO-深空灰色手提电脑(价值人民币16999元)及耐克鞋的快递包裹各一个。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发现快递被盗后,“顺丰公司”向三个被盗快递包裹发货方赔偿损失;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家属代为向“顺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顺丰公司”的安保部经理,2019年9月15日长风网点向安保部反映该网点在2019年8月30日前后连续三天被盗三件快递,总价值人民币15670.41元,顺丰公司安保部通过监控视频跟踪快件流向发现,三件被盗快件均由牌号为沪******的车辆负责运送,怀疑系该货车司机所为的事实。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9年8月28日在苹果官网以169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灰色15英寸MacBookPro,一直没有收到货,打电话给苹果客服后,苹果公司又给其邮寄了一台电脑的事实。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9年8月27日在苹果官网以3624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256GB、10.5英寸的IpadAir平板电脑,8月30日仍未收到货,后接到苹果官网发来的邮件告知货物可能延迟送到,一周后才拿到平板电脑的事实。

4.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明在2019年7、8月份至2020年春节前,其雇佣被告人高某某为车牌号为沪******货车驾驶员,负责帮“顺丰公司”运送快递的事实。

5.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顺丰红星网点仓管,按照公司规定货车把快递运到网点后,解封车、分解扫描快递、最后进行封车及装卸快递的工作都由仓管负责,依据公司规定运送快递的货车司机不可以接触快递的事实。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证明被告人人高某某在案发顺丰营业网点卸载快递的事实。

7.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某某处依法扣押涉案苹果平板电脑的事实。

8.订单详情、电话记录,证明涉案苹果15英寸MACBOOKPRO(深空灰色)手提电脑的购买信息及价值情况。

9.工作记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证明涉案IPad平板电脑的价值情况。

10.顺丰速运(上海区)收款收据、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高某某家属代为向“顺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1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明本案案发、被告人高某某的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情况。

1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9年其受雇钟某某做厢式货车司机期间,同年8月底的几天,其在将顺丰公司的快递从青浦网点运送至长风网点途中,在**路**路**附近,盗窃货车内运送的装有苹果Ipad、苹果电脑及耐克拖鞋等三个快递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跃辉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含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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