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出生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无固定住所,无固定职业;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甘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河北省承德市**区、黑龙江省海伦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黑龙江省甘南县,以窃取他人未锁闭车门车辆内财物的方式,先后盗窃18辆车车内物品,窃得现金5600余元,盗窃物品经甘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3425.90元:
(1)2020年8月,在河北省承德市**区,窃得尤某某停在**小区东区**号楼附近的京P****0汽车车内行驶证等物品。
(2)2020年9月,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市,窃得杨某某停在**小区附近的黑M****1轿车车内驶证等物品。
(3)2020年9月1日下午18时许,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市,窃得赵某某停在海伦市火车站前转盘道北侧的黑M****A福特轿车车内驾驶证、钱包、充电宝、毕业证、车辆保险单、防护服、酒精喷壶等物品。
(4)2020年9月4日下午,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窃得王某某停放在**社区**号楼附近的别克君威轿车车内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钥匙、车辆遥控器等物品。
(5)2020年9月11日凌晨,在黑龙江省甘南县,窃得张某甲停放在**楼**商店附近的黑B****2五菱面包车车内张某甲身份证、行驶证、钥匙、张海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6)2020年9月11日下午,在黑龙江省甘南县,窃得李某甲停放在**楼南侧附近的黑B****5现代牌轿车车内黑色钱包、银行卡、身份证、医院一卡通等物品。
(7)2020年9月11日凌晨,在黑龙江省甘南县,窃得于某某停放在于**烘焙坊门前的黑B****0大众高尔夫车车内驾驶证、银行卡、行驶证等物品。
(8)2020年9月11日凌晨,在黑龙江省甘南县,窃得栾某某停放在**小区**号楼北侧附近的黑B****9面包车车内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刮胡刀、使用过的香水等物品。
(9)2020年9月12日凌晨,在黑龙江省甘南县,窃得张某乙停放在**足疗店附近的黑B****3三菱SUV车车内鸡蛋、黄豆、大运牌香烟等物品。
(10)2020年9月17日下午,在黑龙江省甘南县,窃得张某丙停放在甘南县**锅铁锅炖东侧的黑E****U丰田霸道车车内黑色手包、三星2017手机、雨伞、身份证、银行卡、账本等物品。
(11)2020年9月17日凌晨,在黑龙江省甘南县,窃得刘某甲停放在**家属楼南侧附近的黑A****5哈佛H6车车内钱包、银行卡、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等物品。
(12)2020年9月18日凌晨,在黑龙江省甘南县,窃得付某某停放在**小区**街**干洗店门前的五菱面包车车内现金十余元、加油卡、两副墨镜、老巴夺香烟等物品。
(13)2020年9月18日凌晨,在黑龙江省甘南县,窃得李某乙停放在**街**号楼北侧门市**纹身商店门前的黑A****1丰田霸道车车内行驶证、眼镜盒、陈维维驾驶证等物品。
(14)2020年9月19日凌晨,在黑龙江省甘南县,窃得刘某乙停放在**小区**号楼北侧的黑B****8东风雪铁龙轿车车内行驶证、驾驶证、黑色皮质手包、大运牌香烟、车内小猴子摆件等物品。
(15)2020年9月19日凌晨,在黑龙江省甘南县,窃得胡某某停放在**小区**号楼南侧门前的黑A****5东风牌轿车车内 “凤飞五金商店”财务章、龙江银行空支票、户口本等物品。
(16)2020年9月20日凌晨,在黑龙江省甘南县,窃得薛某某放在**家属楼南三门市门前的黑B****0别克牌轿车车内现金4600元、口罩、手机充电线、使用过的香水等物品。
(17)2020年9月,在黑龙江省甘南县,窃得任某某停放在**楼北侧门市**商店门前的沪C****7伊兰特轿车车内近视镜、加油卡、行驶证等物品。
(18)2020年9月,在黑龙江省甘南县,窃得初某某停放在**出租公司门前的黑B****5皮卡车车内驾驶证等物品。
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高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侦破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王某某、任某某、张某甲、李某甲、于某某、栾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刘某甲、付某某、李某乙、刘某乙、胡某某、初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甘南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
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广起
检察官助理:朱 雷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羁押于甘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拾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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