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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1427,**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组,现居住地同户籍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16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至2019年10月7日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台安县台安镇**家园小区南门台安县**超市任收银员期间,采取售出商品不扫商品条码、直接收取现金、而后从收银台内窃取现金的手段,先后盗窃作案五十四次,共盗得人民币4万余元,赃款被其挥霍。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超市盘点数据作案时间表营业执照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证人魏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固态硬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玉军

2020年5月21日 

附:

1. 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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