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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92********,蒙古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镇**村。无前科。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0日夜间,被告人高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在水一方小区东门以砸汽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李某甲的白色广汽吉奥牌(车牌号码:蒙DN****)越野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玻璃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元。

2、2019年7月31日夜间,被告人高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在水一方小区东门以砸汽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张某甲的本田锋范牌( 车牌号码:蒙DA****) 轿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玻璃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

3、2019年8月4日夜间,被告人高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书香庭院二期东门以砸汽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方式, 窃取被害人朱某某的灰色大众帕萨特牌( 车牌号码:蒙DK****)轿车内现金人民币1300 元,玻璃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

4、2019年8月9日夜间,被告人高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松城家园西侧以砸汽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李某乙的丰田普拉多牌(车牌号码:蒙DS****) 越野车内现金人民币30元,玻璃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企图窃取杨某某的白色起亚KS 牌( 车牌号码:蒙D2****) 轿车内财物,盗窃未遂,玻璃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元。

5、2019年8月15日夜间,被告人高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松城家园西侧砸张某乙的吉普指南者牌(车牌号码:蒙D5****)越野车玻璃企图盗窃,盗窃未遂,玻璃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

6、2019年8月16日夜间,被告人高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水岸龙庭小区西门以砸汽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李某丙的广汽传祺牌(车牌号码:京NH**** )越野车内现金人民币20元,玻璃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企图窃取张某丙的大众速腾牌(车牌号码:蒙D2****) 轿车内财物,盗窃未遂,玻璃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企图窃取李某丁的本田雅阁牌(车牌号码:蒙D9****)轿车内财物,盗窃未遂,玻璃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

7、2019年8月16日夜间,被告人高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松北家园小区西门以砸汽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刘某某的银色大众图昂牌(车牌号码:蒙D6**** )越野车内现金人民币500元,玻璃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

8、2019 年8 月18日夜间, 被告人高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春光花苑小区西门以砸汽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张某丁的东风标致3008牌(车牌号码:蒙DU****)越野车内现金人民币2200元,玻璃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

9、2019年8月19日夜间,被告人高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第十五小学门前砸李某戌的大众POL0 牌( 车牌号码:蒙DB**** ) 轿车玻璃企图盗窃,盗窃未遂,玻璃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

10、2019年8月20日夜间,被告人高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香格里拉小区停车场内以砸汽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方式,窃取被害人贾某某的黑色大众迈腾牌( 车牌号码:蒙D9**** ) 轿车内现金人民币800元,玻璃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元;窃取被害人高某某的棕色广汽传祺GS4牌(车牌号码:蒙DR****)越野车内现金人民币1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玻璃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窃取被害人王某甲的黑色大众帕萨特牌(车牌号码:蒙D1****)轿车内现金人民币3.5元,玻璃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元;窃取被害人王某乙的白色本田CRV 牌(车牌号码:蒙DD**** ) 越野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玻璃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企图窃取岳某某的白色大众速腾牌(车牌号码:蒙D6602N )轿车内财物,盗窃未遂,玻璃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企图窃取陈某某的黑色奔驰E200L 牌(车牌号码:京N9M135)轿车内财物,盗窃未遂,玻璃损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

11、2019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松洲明珠小区西门, 以砸汽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方式, 在轿车内(未核实到被害人) 窃取黑色华为Mate 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 元。该部手机已起获。

经鉴定,所砸车辆损失为人民币5590元,窃得黑色华为Mate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涉案笔记本电脑因信息不详无法确定价值。

综上,现查明被告人高某某砸车19辆,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755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弹弓二把、钢珠三十个、钱包一个、手套一副;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丁、贾某某等人的陈述;4、辨认等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英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叁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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