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绵阳市高新区**小区**栋**号。曾因犯抢劫罪,2010年8月9日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6年3月至2020年8月,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8月10日, 被告人高某某先后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高新区盗窃他人手机3次4部,总价值1972元。(1)2020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涪华路“王者の韩国炸鸡”店,趁被害人刘某某在厨房工作不备,将其放于店内桌子上充电的1部苹果牌6S型手机、1部华为牌畅想8手机盗走,次日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变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苹果牌6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华为牌畅想8手机价值人民币371元。(2)2020年8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普明北路西段42号“齐家小厨家常菜”馆,见被害人齐某某在店内躺椅上睡觉,盗走其放于身边餐桌上的黑色华为牌荣耀9手机一部,后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变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黑色华为牌荣耀9手机价值人民币480元。(3)2020年8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发路502号“蒋记电脑”,趁被害人蒋某某不备,将其放于桌子上的黑色360牌N5手机盗走。该手机还未变卖时高某某即因吸毒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盗360牌N5手机价值人民币6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齐某某、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有抢劫犯罪前科,曾因吸毒受到行政处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高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行为,是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之平
检察官助理:李黎洪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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