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确山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在确山县**镇**酒店吃饭时,盗走酒店收银台挎包里的现金265元,后将酒店院内一辆电动三轮车及冰柜盗走,经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为3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及身份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 鉴定意见;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中社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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