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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确山县******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在确山县**镇**酒店吃饭时,盗走酒店收银台挎包里的现金265元,后将酒店院内一辆电动三轮车及冰柜盗走,经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为3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及身份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 鉴定意见;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中社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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