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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沅江市人,务农,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9月2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沅江市**镇**村永和电排附近用气枪偷狗时被狗主人王某某发现(狗已打死放在车上,被盗的狗价值629元),随即王某某抓住高某某驾驶的汽车的反光镜并大声叫叫喊。高某某见王某某抓住反光镜仍然发动汽车离开,王某某吊在车边随车移动。高某某为摆脱王某某的抓捕在下坡后踩刹车致使王某某因惯性摔到地上受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高某某对王某某作出赔偿,获得谅解。

2020年9月23日16时,被告人高某某到沅江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携带凶器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广宇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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