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203031988********,无业,住十堰市张湾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释放,当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厂,用携带的裁纸刀将一根电线绝缘皮剥掉,盗走铜线2.5斤,后销售给十堰市张湾区花果益集收购部,获赃款40元。
2. 2020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厂, 用事先准备的蛇皮袋盗走铁料68斤,后销售给十堰市张湾区花果益集收购部,获赃款68元。
3.2020年7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厂, 盗走20斤的铁板一块, 后销售给十堰市张湾区花果益集收购部,获赃款20元。
4. 2020年7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厂, 盗走废铁31斤及铜线5.625斤, 后销售给十堰市张湾区花果益集收购部,获赃款120元。
5.2020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厂内,实施盗走时,被该厂值班人员发现,被告人高某某在逃离现场时将赃物和作案使用的手电筒、以及其本人居民身份证、手机等物品丢在现场。
经十堰市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铜每公斤43.7元;废铁每公斤1.51元;电缆线每米38.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系投案自首),上网记录,前科查询证明和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3.辨认笔录及照片;4.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5.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6.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7.价格鉴定;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9.视频资料;10.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315元,其中1048元属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刚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13244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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