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在信阳市平桥区兰店乡街道,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街道的御虎动力内燃观光车盗走,后高某某将该车以2700元的价格售出,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以及发破案经过、被害人购买内燃观光车票据及使用说明书;2、证人李国建、王俊丽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光利
2020年3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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