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11973********,汉族,高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2006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0年2月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年7月13日被遵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内6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包某某(批拘在逃)将刘某甲停放在遵化市铁厂镇甄庄村村西路边的一辆宝岛牌电动三轮车车偷走,高某某驾驶该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韩崖头村时被刘某甲等人追上将其抓获。经遵化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宝岛牌电动三轮车价格为人民币3017元。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电动三轮车;

2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邵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龙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