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0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21时许,在唐山市丰某某丰润镇小陈庄桥东第二个红绿灯东侧20米处马路北侧,被告人高某某将停放在便道上的两辆共享电动车盗走,并将盗窃的两辆共享电动车拉回家中,后被办案民警查获。经丰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辆共享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5346元。
2019年10月10日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高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倩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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