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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其所居住的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小区门口快递收放区域,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三次,价值合计人民币405.0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窃走被害人尹某某快递包裹1个,包裹内系被害人尹某某在淘宝网以88元购买的牛仔裤1条。

2.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窃走被害人曾某某快递包裹1个,包裹内系被害人曾某某在淘宝网以74元购买的牛仔服1件。

3.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窃走被害人宋某某快递包裹1个,包裹内系被害人宋某某在淘宝网以243.05元购买的女士手提包1个。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某某住所查获上述赃物,均已发还相应被害人。

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牛仔裤1条、牛仔服1件、女士手提包1个(均系照片);

2.淘宝网订单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尹某某、曾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朦倩

检察官助理:李晶雨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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