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20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2001********,哈尼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2020年4月28日因盗窃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暂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先后在锦溪镇、淀山湖镇等地,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香烟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011元。现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昆山市锦溪镇红霞村聚缘鑫超市,窃得该超市内的硬盒中华香烟9盒(每盒价值人民币45元)、黄山大红方印香烟6盒(每盒价值人民币32元)、软中华香烟5盒(每盒价值人民币65元)、黄鹤楼硬金砂香烟4盒(每盒价值人民币16元)、利群阳光香烟8盒(每盒价值人民币48元)、长白山心归香烟2盒(每盒价值人民币15元)、中南海硬酷爽风尚香烟3盒(每盒价值人民币20元)、双喜硬世纪经典香烟2盒(每盒价值人民币23元),零食,人民币 600余元,三星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00元)、袜子9双。涉案三星手机、部分香烟及袜子均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2.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昆山市**镇**路**号**店内,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该处的1个保险箱(无法估价)盗走,窃得1元硬币5个;
3.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昆山市**镇**路**号**门前,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麦威牌蓝色电动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00元)。涉案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孙某某、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6.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
8.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勇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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