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6许,被告人高某某为图财,来到成都高新西区**路**号**电竞馆,趁电竞馆无人之机,将电竞馆内电脑上的14个显卡、13个CPU盗走,之后销赃获款人民币5万元。经鉴定,被盗的英特尔酷睿i7-8700型CPU的价格为1275元/个、英特尔酷睿i7-9700型CPU的价格为1980元/个、七彩虹RTX2070显卡的价格为1912元/个、七彩虹RTX2080显卡的价格为3000元/个、华硕RTX2080S-08G-EVO显卡的价格为4208元/个,经统计被盗物品总价值为63346元。
2020年3月11日,民警在成都市青羊区**村**组**号门口挡获高某某,并追回部分赃款及赃物。2020年3月20日,高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高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高某某的盗窃数额以及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初犯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燕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62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