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经济开发区**村。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系山东中瑞德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成型车间员工。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高某某利用自己工作熟悉环境的便利条件,趁该公司放假无人值守之机,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山东中瑞德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内,将车间及仓库门锁撬开后,窃取仓库内存放的汽车自动驾驶双目相机、雷达、扳手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409646元。
后高某某通过“闲鱼APP”将部分盗窃的物品销售,获利49211.49余元,其余物品在案发后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蕾
张晓艳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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