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高密市**村**号。199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判余刑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9月25日因盗窃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7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到1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分别驾驶套牌鲁******、鲁******面包车到昌邑市石埠经济发展区、围子街道、北孟镇等地,采用撬油箱盖的方式,盗窃机动车辆油箱内柴油,盗窃作案共计5起,价值41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到昌邑市围子街道王珂村村委门前,盗窃付某某停放在此的银白色半挂货车油箱内柴油,价值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8月27日晚,被告人高某某到昌邑市石埠经济发展区富贵家园小区3号楼西侧,盗窃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两辆北京牌六轮车(鲁******、鲁******)油箱内柴油,价值人民币700元。
3.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到昌邑市北孟镇魏马村马某某家门前,盗窃马某某停放在此的银灰色六轮轻卡货车油箱内汽油,价值人民币100元。
4.2019年10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到昌邑市石埠经济发展区李范村李某某家东侧,盗窃李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福田牌轻卡货车(鲁******)油箱内柴油,价值人民币300元。
5.2019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到昌邑市石埠经济发展区石埠东村翟某某家西侧南北路上,盗窃翟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福田牌货车(鲁******)油箱内柴油,价值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盗柴油、作案工具面包车(照片)、被告人电子档案、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扣押清单等;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同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萍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被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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