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54********,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饶县**镇**村,农民,因盗窃嫌疑,2019年9月2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到在建的长深高速**村南路段盗窃防护栏防阻块等物品。经认证,被盗的防阻块等物品价值75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监控视频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荣贵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居住于广饶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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