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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射阳县****村****,现住射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2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至射阳县合德镇富民批发市场附近,实施盗窃作案2起,窃得现金人民币7825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至射阳县合德镇富民批发市场**号楼被害人周某某家,翻窗入户,窃得该户厨房内的现金5500元。

2.202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至射阳县合德镇富民批发市场**号楼被害人朱某某家,溜门入户,窃得该户一楼内的现金2325元。

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赔偿被害人损失7825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吉志群

检察官助理:丁瑞娟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317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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