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Z507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太和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清照、被害人邹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9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到天长市**开发区**小区北侧保安室内,窃得被害人邹某某、张某某的快递各一件,共计价值116.5元。
2.2020年8月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到天长市**开发区**小区北侧保安室内,窃得他人快递两件,其中盗窃被害人唐某某快递一件,价值56.8元。
3.2020年8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到天长市**开发区**小区北侧保安室内,再次盗窃他人快递时,因被天长市**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当场发现而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霞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开发区**小区**幢**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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