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螺丝”,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来到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综合楼五楼五病室内,趁照看病人的被害人盛某某熟睡之际,将盛某某挂在裤子皮带上的钱包打开,将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盗走。
2019年12月25日,垫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垫江县沙坪镇农贸市场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了被盗的人民币2540元,其余现金已被高某某用于生活消费。同日,民警将扣押的现金发还给被害人盛某某。高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高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伟
检察官助理 郭朝霞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