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1月10日、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一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雨城区南四路“三老头”餐馆打工期间,将被害人杜某某店铺内一箱24瓶保健酒盗走, 被告人高某某自已喝一瓶后将剩余酒卖给他人获利100元。
2、2020年7月30日上午9时许, 被告人高某某将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雨城区苍坪山大菜市“朱海鲜”店铺外的小米电动滑板车盗走。经雅安市雨城区物价鉴定中心作物价鉴定价值为700元。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3、2020年7月3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雨城区假日广场步行街bobabo(宝儿宝)店铺外,将被害人袁某某的一辆白色艾玛电动车盗走。经雅安市雨城区物价鉴定中心作物价鉴定价值为1839元。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高某某盗窃3次,涉案金额为2639元。
2020年8月4日,公安民警在雅安市雨城区临江路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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