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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西昌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02月01日,利用自已熟悉各种网络贷款流程的优势,以帮助客户贷款收取手续费用为由,使用被害人提供的身份信息、手机、手机号码、银行卡、人脸识别图像、保险单等资料,在各类网络贷款平台中申请贷款。贷款成功后却谎称贷款还在审核中,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的手机将贷款所得资金及其他钱款悄悄转入以高某某、付某某(系高某某盗用的客户身份信息)名义注册的微信或支付宝或银行账号中,先后盗取了被害人罗某某成功申办的4笔贷款47500元、王某某成功申办的4笔贷(借)款等共计35917.90元、袁某某成功申办的3笔贷款19899元、叶某某成功申办的2笔贷款12000元、余某某成功申办的5笔借款6060元、何某某成功申办的1笔借款3744元。以上共计盗取6名被害人资金125120.90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08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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