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至2020年5月1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先后两次在成都高新西区**路**号**公司工地宿舍中,盗窃被害人木某某放置于其宿舍的公文包内的现金500元、1100元。2020年5月16日晚,高某某再次在该宿舍内盗窃木某某放置于鞋盒内的现金45元。2020年5月17日中午,高某某又来到该宿舍实施盗窃时被木某某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5月18日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燕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766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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