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5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骑其红色自行车闲逛行至新河县**乡**村村北一地泵厂,见被害人齐某某停放在该厂门口的一辆金彭牌蓝色电动三轮车车钥匙未拔,高某某趁四周无人之际,将其自行车放置在该电三轮后斗内,遂将该电动三轮车盗走,后高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名叫“正哥”的男子。经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共计1645元。
2.2019年5月20日左右上午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骑其红色自行车闲逛行经南宫市**村北往于屯走的南北道相连的一东西向土路,见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土路的一辆小鸟牌银灰色电动三轮车车钥匙未拔,高某某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将其自行车放置在该电三轮后斗内,遂将该电动三轮车盗走,后高某某将该电动三轮车以38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名叫“正哥”的男子。经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共计1890元。
3.2019年6月16日左右上午1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骑其红色自行车闲逛行经南宫市**村南东西乡道时,见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鸟牌银白色电动三轮车车钥匙未拔,高某某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将其自行车放置在该电三轮后斗内,正驾驶该电动三轮车离开时,被周边干活的村民发现,高某某见被村民追赶围堵遂弃车逃跑,逃跑过程中被村民邢某某抓获,后被害人李某乙报警。经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共计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李某乙的小鸟牌电动三轮车1辆、被告人高某某的红色自行车1辆;2.书证:刑事判决书、电动三轮车保修卡、收款收据、户籍证明信、办案说明、发还物品清单等;3.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等;4.鉴定意见: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证人证言:证人邢红星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齐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1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祥瑞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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