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9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想要到西畴兴街玩,因没有交通工具,其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将王某某家停放在院坝电动卷帘门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HJ110-6普通两轮摩托车盗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价值2610元人民币。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仁英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478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21页。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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