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高某某,性别:**,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3********,**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朋友至本市普陀区**路**号**楼鼎尚国际KTV娱乐,被害人许某某为其提供陪喝酒、唱歌服务,至次日凌晨1时许,高某某趁朋友及许某某离包房开之际,将许某某放在沙发上的、价值人民币2633元的金色苹果牌iPhoneXs Max型手机窃走并离开,后藏匿于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自家邮箱内。
案发当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其在案发KTV的K08号包房内陪一中等身材的男子喝酒,与该男子发生一些不愉快,其出包房找经理回来时发现自己放在包房沙发上的金色苹果牌iPhoneXs Max型手机不见,当晚陪喝酒的男子也不在包房,经查看店内录像,男子离开包房时鬼鬼祟祟、左右张望,其严重怀疑系该男子拿了其手机,后至派出所,男子最终承认拿了其手机的事实。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7月24日20时许,其朋友马丁、高某某在案发KTV唱歌,其因事离开,次日1时30分许,其朋友吴某某打电话告知其朋友马某某、高某某所在包房内的一个陪唱歌的女孩子的手机不见了,其电话询问高某某,高某某予以否认,后至派出所报案,经民警劝说高某某承认拿了手机,藏在自家邮箱里,后其和吴某某受托至本市**路**弄**号楼下,在502室邮箱里找回手机的事实。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案发KTV的业务经理,2020年7月24日20时许,朋友孙某某及孙某某的朋友至KTV唱歌,次日1时30分许,KTV工作人员告知其,陪孙某某朋友唱歌的许某某的手机在包房内丢了,其陪许某某在包房内寻找未果,许某某讲最后在包房内的人是其陪唱歌的客人,遂通过孙某某电话联系该客人,但该客人电话里否认拿了手机,其即陪许某某至派出所报案,后经民警劝说,该客人承认拿了手机,放在自家的邮箱内,后其和孙某某受托至本市**路**弄**号楼下,在502室邮箱里找到被盗手机的事实。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当日出入案发包房的事实。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手机并发还被害人的事实。
6办案说明、到案情况、户籍资料,证明案发经过、被告人高某某的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情况。
7.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20年7月24日20时30分许,其和朋友孙某某至**路**号**楼鼎尚KTV唱歌,至次日1时许,包房只剩其和陪其唱歌的女陪侍,后女陪侍离开包房,其将女陪侍放在包房沙发上的一苹果手机拿走离开,将手机SIM卡取出丢弃,手机藏匿在**路**弄**号502室自家邮箱内,后孙某某打电话问是否拿了手机,其予以否认,再次回到鼎尚KTV后仍否认拿了手机,对方报警后一起至派出所,经民警教育,其承认拿了手机,通过孙某某将手机取回交到派出所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跃辉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390179****。
2.侦查卷宗二册,含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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