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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住横山区**镇**村**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侯审。同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白**,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路**理发店内,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皮包内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后其在榆林市榆阳区长虹路与望湖路路口的农村合作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取款2500元。

2019年7月8日、7月10日、7月17日、7月25日、7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在**理发店内,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际先后五次用被害人的手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盗取1000元、1200元、600元、600元、600元,合计4000元。

2020年4月7日、4月8日、4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在**理发店内,三次分别盗取被害人张某某上衣内现金300元、200元、650元,合计1150元。

以上,被告人高某某共实施盗窃9次,共计盗窃765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家属将赃款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史查询、收条、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笑秋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横山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736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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