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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4********,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住**镇**村。该高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米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7年又因犯盗窃被米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月;2019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分局强制戒毒;2019年9月7日,该高主动向子洲县公安局打电话交代其有盗窃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15日我院以其涉嫌盗窃罪对其批准逮捕,2020年9月28日子洲县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一天的晚上,被告人高某某在子洲县苗家坪镇西街胡某家院子里,盗走胡某黑色铃木摩托车一辆,价值4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海波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电子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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