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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5********,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河南省禹州市******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7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行政拘留十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二七区连云路与贺江路东南角**店门口,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新蕾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3150元)盗走。现赃物未追回。

2020年3月8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南五里堡地铁站F口附近,将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巨龙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600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供述; 2、被害人潘某某、龚某某陈述;3、证人赵某某证言;4、受案及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监控截图、情况说明、研判报告、电动车购买凭证,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渊博 

检  察  员:朱  青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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